《知产财经》 > 第6期 > 目录 > 正文

专栏|陈锦川:从“笔趣阁” 商标无效案看《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适用边界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5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25年12月20日

“不良影响” 条款本身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实践中对其适用标准、判断主体、判断时间等核心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笔趣阁”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各方围绕“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应为相关公众还是一般社会公众、判断时间应以申请注册时为准还是可延伸至裁判阶段、商标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影响条款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为这些争议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样本。本文将结合“笔趣阁”案的审理情况,对这三个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逻辑与边界。

本文共计0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陈锦川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赵长新: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加减”之道与实践适用

下一篇:侯玉静:以新反法的视角看人工刷量、刷评等行为的规制路径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