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字节跳动旗下“豆包手机助手”技术预览版及合作工程样机的发布,迅速在科技与法律界掀起波澜。该助手通过获取安卓系统底层权限,实现了跨应用自动化操作,直指现有“应用围墙花园”生态的核心。微信、银行App等迅速以安全警告、异常登录等技术措施反制,背后实则是流量入口与用户决策权的争夺战已从商业层面蔓延至法律战场。AI Agent时代势不可挡,这必然是科技发展的下一必经路径,当在技术层面无法解决问题时,企业势必将会用法律来寻求权利保护,相信很快国内该类案件也会出现,这其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不良影响” 条款本身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实践中对其适用标准、判断主体、判断时间等核心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笔趣阁”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各方围绕“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应为相关公众还是一般社会公众、判断时间应以申请注册时为准还是可延伸至裁判阶段、商标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影响条款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为这些争议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样本。本文将结合“笔趣阁”案的审理情况,对这三个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逻辑与边界。
管辖新规的核心调整是减法减负、加法聚焦、范围拓展,完善管辖体系;对于相关各方,新规有助于普通人了解维权路径,有助于企业规范网络行为,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从长远来看,新规对于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网络空间清朗有序也有着重要意义。相信随着新规的落地生根,互联网法院也会在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般情况下,不良影响条款适用中的不良影响含义的判别应以社会公众为视角,这与公序良俗条款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以及条款适用的主旨目标相契合;但是,鉴于公序良俗涵括内容的复杂性、相对性,当不良影响含义关涉特定群体时,需要重点考察特定群体的主观认知。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并不能因为不良影响含义主要存在于特定群体范围就降低其普遍性的证明要求,此时仍需坚持在该范围内不良影响含义的普遍性。
当前,涉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案件数量剧增,反映出随着影视行业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在这类新型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重点需要查明技术迭代对于传播方式的影响,从而辨别平台的不同服务的性质及其不同的注意义务。
南京伟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麦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正是这类纠纷的典型代表。该案中,法院穿透了专利证书记载发明人非实际发明人的形式面纱,明确了职务发明认定中“实质审查优先于形式要件”的裁判规则,精准认定了涉案专利的权利归属。该判决不仅为同类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更对企业完善研发管理、研发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司法机关优化裁判思路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励创新活力的核心环节。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突破传统填平性赔偿局限的重要机制,正以其“惩罚恶意、威慑未来” 的独特价值,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占据愈发关键的地位。自2013年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历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完善,已构建起从单一领域到全面覆盖、从低倍数到高倍数、从部门法到基本法、从实体规范到程序规则的完整制度体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面临诸多实操难题。本文将综合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经验,以及最高院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中体现的审判理念,分享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一些想法,为制度的精准适用提供思路与参考。
近期,字节跳动旗下“豆包手机助手”技术预览版及合作工程样机的发布,迅速在科技与法律界掀起波澜。该助手通过获取安卓系统底层权限,实现了跨应用自动化操作,直指现有“应用围墙花园”生态的核心。微信、银行App等迅速以安全警告、异常登录等技术措施反制,背后实则是流量入口与用户决策权的争夺战已从商业层面蔓延至法律战场。面对这种可能颠覆现有商业模式的技术挑战,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大厂是否会从技术封堵升级至正式的维权诉讼,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豆包手机助手刚刚问世,就加速了各大厂商对于AI商业竞争格局的思考。法律人对于AI商业和相关法律规则的思考,也应该更加深入。但很显然,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AI商业的认知是较为滞后的。未来,法律从业者和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应当立足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审慎判定AI商业的法律风险,从平衡技术创新和商业利益分配的视角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版权保护的核心锚点应当是“人类在作品中的智力体现并予以表达”。这包括创作者独特的构思与表达、作者与表达的对应性,以及在生成过程中体现其主观选择的迭代筛选与表达修改。本文旨在通过中美比较法的路径,初步系统地论证为何这种“智力体现”的质量(而非其数量或控制)是界定AIGC版权唯一合法且有效的标准。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应用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挑战。人们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内容,能否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设计,只有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才能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形,用户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等属于发布指令的思想范畴,而人工智能根据用户指令所输出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即思想由用户提出,表达由人工智能完成,呈现思想与表达相分离的情形。用户最终选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亦无法体现用户对输出内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在华为“2025创新和知识产权论坛”期间,知产财经有幸与Avanci车辆平台总裁Laurie Fitzgerald展开对话,旨在从平台管理者的第一视角,明晰Avanci的运营框架、解读其应对行业挑战的策略,并展望未来生态合作图景,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前瞻思考。
今年正值Sisvel旗下Wi-Fi 6、蜂窝物联网(Cellular IoT)及5G多模许可项目启动三周年,其核心许可项目的最新进展如何?今年早些时候Sisvel调整Wi-Fi 6企业级产品许可费率等关键决策背后存在哪些市场考量?Sisvel开设深圳办公室后将针对中国市场部署哪些战略?Sisvel未来是否会推出新的专利许可项目?基于此,知产财经特约Sisvel集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attia Fogliacco先生,围绕上述话题,展开对话。
2025年全球流媒体SEP诉讼呈现出跨法域、多层级、高频率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临时许可、反禁诉令、反临时许可等新型救济手段。可以预见的是,关于流媒体领域SEP法律纠纷仍会大量出现,中国企业或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其中。对于企业而言,应更加重视全球多法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协调与布局,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与专利池建设,从而减少多头谈判与诉讼成本。
破除对“中国新”药品的PTE制度歧视,宗旨始终在于让“中国新”药物成为连接全球医药创新与中国患者的重要桥梁,同时以公平规则保障国内市场的良性创新循环,打造企业有回报、患者有福祉、产业有未来的良性生态。相信在医药创新与药品可及性的不断再平衡中,“健康中国2030”目标的实现也将触手可及。
这场由华硕引发的跨国专利战,或许是全球科技产业结构转向的一个缩影。随着利润从硬件制造流向专利技术本身,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新定义自身角色——从生产者变成专利运营者,从市场竞争转向规则博弈。专利正成为新的商业货币,也成为衡量技术与策略边界的标尺。而华硕,正站在这个临界点上。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入过渡期,以“碳关税”和“绿色标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壁垒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重塑全球贸易规则。对以制造业为核心优势的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既是严峻挑战,更是转型契机。例如,一家国内领先锂电池企业收到欧洲订单时,除了应对CBAM所需的“产品碳足迹报告”,彰显其技术底层优势的“低碳技术专利清单”同样不可或缺。后者虽非CBAM的直接要求,却是企业向采购方证明其能够持续降低碳成本、满足未来更严苛标准的“技术信用担保”,其已成为与价格、性能同等重要的“敲门砖”。在这场关乎未来竞争力的“绿色突围战”中,专利的角色正从传统的技术保护“盾牌”,跃升为企业突破壁垒、畅行国际市场的核心“绿色通行证”。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虚增流量为核心的刷量行为,已经成为困扰视频、直播、电商、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各类平台的问题之一。虚假刷量,又呈现出“人工”与“技术”两种路径分野,二者在行为模式、危害机理与隐蔽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司法规制提出了精细化要求。2024年9月、2025年10月先后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对“虚假宣传”及“帮助虚假宣传”进行了扩展和列举,使非技术干扰类的人工刷量、刷评行为被纳入规制范畴。本文结合具有“强制参考效力”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涉虚假刷量服务的入库案例以及各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统辨析“人工刷量”与“技术刷量”的法律属性,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互联网专条、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并从司法裁判与平台治理两个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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