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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信诉华硕案:UPC驳回EEO制度,设五年谈判禁令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近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针对爱立信和华硕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驳回爱立信要求对保密许可协议适用 “仅限外部人员查阅(EEO)”制度的请求,允许双方各指定一名自然人(员工)接触相关保密信息,但该员工在命令生效后五年内不得参与或协助与保密协议相对方的专利许可谈判,同时设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及百万欧元级的违约处罚。

  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近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针对爱立信和华硕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驳回爱立信要求对保密许可协议适用 “仅限外部人员查阅(External Eyes Only, EEO)”制度的请求,允许双方各指定一名自然人(员工)接触相关保密信息,但该员工在命令生效后五年内不得参与或协助与保密协议相对方的专利许可谈判,同时设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及百万欧元级的违约处罚。

  据悉,UPC的认定主要基于《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第262A条及《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的核心原则,其认为:

  员工身份不足以被拒绝接触保密信息:法院指出,排除员工接触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代表选择权,且员工通常更能胜任提交观点、审核证据、指导代理人等工作,是保障当事人获得有效救济和公平审判的关键,其参与利益通常优先于保密层面的顾虑。

  需通过附加措施平衡第三方利益:针对“保密许可协议”涉及的第三方权益,法院认可员工可能因接触信息而对未来谈判产生潜在影响,因此采纳“许可谈判禁令”作为附加保护措施,而非直接适用EEO制度。

  苹果的额外请求不具可采性:依据程序规则,干预方仅能支持一方已提出的诉求,苹果提出的超出爱立信上诉请求范围的额外主张,因不符合干预程序要求被驳回。

案件背景

  2024年6月14日,爱立信向统一专利法院米兰地方法庭对华硕等被告提起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为EP 2 727 342与EP 3 076 673;

  2024年11月29日,华硕等被告提交两起侵权诉讼的答辩状,同时提起两项专利无效反诉,并依据《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oP)第 262.2 条及 262A 条请求为诉讼相关文件设立保密制度;

  2024年12月20日,爱立信回应保密信息保护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保密文件适用“外部人员仅限”(EEO)制度,即仅允许双方指定专家及外部律师接触保密信息,排除双方内部员工参与;

  2025年4月28日,UPC米兰地方分庭作出 “保密命令”,为华硕等被告提交的保密文件及双方任何一方标注为保密的所有文件设立保密制度,但驳回了爱立信提出的EEO制度请求,并在2025年6月20日驳回爱立信对前述保密命令的复审申请;

  2025年9月23日,苹果公司作为第三方获准介入本案上诉程序,主要针对保密制度及可能涉及许可协议的文件披露等程序性争议。法院许可的理由是苹果与爱立信存在长期 SEP 许可协议,该协议条款的保密性和披露边界对苹果具有现实商业利益。苹果介入的重点为程序性事项,并不改变其在侵权主案中的当事人地位。

  附裁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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