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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变“门铃”?产品分类不能规避专利侵权

2026-01-05 09:04来源于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产品种类的界定不能仅依据侵权人的单方标注,侵权人的单方标注未必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一致,即便一致,《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仅仅是判断产品种类的参考因素之一,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功能、结构和用途上相同或相似,即使分类不同,也应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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